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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法律分析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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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所共同起草制定的,该规定在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章制度,它基本实现了对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效深化,更实现了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的有效完善。该规定目前也积极配合《处分规定》开展各项实施活动,面向各个行业的事业单位领域进行宣传普及,贯彻具体工作内容。本文专门结合该规定,围绕教育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处分问题展开法律分析。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规中,它专门填补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惩戒制度空白,它也成为了学校处分教职人员的直接法律依据。所以综上所述,目前有必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师处分问题解决法律展开深入分析,深度探讨教师群体的违纪与处分问题,并及时予以改正,同时保证处分的绝对严厉性。

一、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背景下教师处分的种类

教师处分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所提到的,依法围绕违法违纪教师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配合《处分规定》中相关规定内容,针对教师的处分条例就包括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职位等级以及撤职开除。

其中警告属于警戒性纪律制裁方式,专门对教师的违纪行为予以改正,警告一般按照教师的违反学校纪律的情节轻重进行惩戒,一般情况下处分期间为6个月,该期间教师是不可继续竞聘或被聘任高岗位等级的,而在违纪被处分当年,教师年度考核无法被确定为优秀等级。

记过属于对教师过错的记载,它属于一种警戒性纪律制裁方式。记过惩戒力度重于警告,处分期间一般为12个月,被处分期间与警告相同,不得聘任更高级别岗位且年度考核无法被确定为优秀等级。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是对教师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由于教师在违纪违规时学校也同样承受损失,所以学校要严惩教师行为。降低教师的岗位等级代表了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有所下调,处分时间为24个月,被处分期间限制情况与上述两种情况相同。

最后的撤职则是撤销教师在学校的教育工作职务,它专门针对学校中由专门由行政程序人民的相关学校工作人员。例如某些教师同时兼顾教师身份和行政机关任命领导职务,这部分教师是不实施聘用制的,无法适用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此一旦他们严重违纪,则按照撤职处分处理。撤职严重者无法继续参加教职员工岗位竞聘。

二、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背景下教师处分的权限与流程

(一)处分权限

在规定中是会对教育事业单位教师的处分相关内容进行备案的,这一部分备案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决定,同时报同等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二)处分流程

针对教育事业单位——学校教师的处分程序相对复杂,按照规定中的相关处分要求,对于教师的处分流程应当遵循以下7条展开。

第一,要进行初步调查。它是教师处分的最重要立案前提与基础。如果发现校内教师存在违规违纪嫌疑行为,需要由学校负责人批准相关部门采取初步调查措施,初步确认需要调查的事项内容与需要追求的纪律责任。初步调查主要基于侧面了解被嫌疑教师情况。

第二,立案调查。在初步调查认为涉嫌教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需要实施进一步的查证分析,为案件能够成立积累资料,调查定性。根据规定相关内容,针对违规违纪教师的立案条件有三:首先,涉嫌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中部分事实属实,已经初步确认;其次,在进一步的查证中初步确认了涉嫌教师的部分违规违纪事实,结合部分事实查明所有违规违纪事实;最后,在经过学校相关负责人及部门同意后,对立案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后撰写立案报告,报批上级对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正式立案。

第三,展开全面调查。立案后针对被调查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大量收集、查证相关证据资料,形成动态书面调查报告。全面调查阶段主要围绕3点问题展开:首先,调查人由两名或以上人数的办案人员展开;其次,收集证据后要对证据内容进行查证,辨别证据真伪;最后,要对相同案件中的所有事实内容关联性进行整理联系,结合练习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但在取证过程中不能采用欺骗、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全面调查过程中要撰写书面调查报告,对立案依据的简要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与性质进行分析,而对于某些在调查过程中认为无法成立的问题说明理由,全面明确各个方面处理意见内容。一般情况下,在处理意见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分歧,导致意见不统一,此时需要对报告中的不同意见作出适当反映,最后由调查组所有人员协商达成共识。

第四,专门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申辩过程。该阶段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被调查教师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一定的申辩机会,这是法定程序。在该阶段需要注意3点问题:首先,需要将对调查教师调查认定的事实内容与教师陈述申辩内容转为报告交由上一级部门阅知;其次,对被调查教师的陈述与申辩内容必须进行如实记录,且不能随意增减改变内容;最后,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理由、事实以及证据内容进行复核,认为其中成立的内容需要进行采信处理。

第五,对被处分教师作出处分决定。主要依据全面调查事实与被调查教师的陈述申辩内容展开讨论,最后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对被处分教师进行最终处理。

第六,该阶段正式印发处分决定。围绕处分决定制作处分决定书并印发相关处分决定内容,这其中包含了被处分教师的基本情况、教师等级,以及被处分教师单位的相关情况等等。在制作处分决定书过程中也需要注意3点问题:其一,针对共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教师(即一案多人),应当针对每一名教师都制作一份处分决定书。其二,在调查报告中必须明确所有违规违纪教师的姓名与职务岗位,当然所有的资料填写都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如果不同意则需要在处分决定书中将被处分教师的姓名隐去,用某某代替。其三,如果违规违纪教师涉及国家机密,需要概括叙述其违纪违规行为,但不会写明惩戒秘密内容。

第七,最后正式通知并宣布处分决定。该阶段需要首先明确宣布范围,一般由处分决定单位根据案件的实际影响情况、知悉范围、实际需要等等来确定,必要时需要面向全社会通报公布。

上述7点完整描述了被处分教师的调查处分过程,整个过程中涉嫌教师及学校需要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展开立案调查工作。根据规定中相关内容,被处分教师及学校都要做出相关调整,在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宣布后,被处分教师永久性失去教师资格且永远无法再次竞聘。

三、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背景下教师处分的违纪行为类型

按照规定,被处分教师的违规违纪类型包含6种,主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种类处分,其中包括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类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类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类型、违反财务纪律行为类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类型以及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行为类型。就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类型来说,教师涉嫌利用专业技术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抄袭、剽窃以及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也还属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特别是在申报竞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都需要予以严惩,这些都属于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背景下的教师处分救济途径

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背景下的教师处分救济途径主要根据规定中的第39条展开。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基于某些被处分教师不服从处分决定的情况予以法律处理。不服从处分教师可在30日之内对原处分决定进行申诉,在申诉复核后依然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后30日之内按照规定再次向教育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第三次申诉。整个过程中主要根据规定中的第二条《行政监察法》第38条规定展开研讨。如果被处分教师对于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履行法律救济途径,向学校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再次面向监察机关展开申诉过程。考虑到受处分教师属于严重被监察对象,如果教师存在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请款,需要由检查机关提出申诉,保证对被处分教师进行严格惩处。

举例说明,某A教师因为违规违纪被学校处分,但学校处分程序中却没有将处分决定书依法送达本人,但学校勒令A教师离职,A教师不服出发提出申诉。

该案例中A教师违规违纪在先,理应受到学校处分,但由于该学校在处分程序实施方面失当,没有依法将处分决定书送达A教师本人,此时处分决定是没有生效的,A教师有权利请求学校撤销处罚决定,如果学校不予撤销则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例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维权)。按照法律规范规定,A教师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学校给予其相应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明确了教育事业单位被处分教师的惩戒措施与救济途径后,应该明确监察机关针对被处分教师、被惩戒教育单位的违法违纪记录,结合记录对学校进行客观评定。同时在惩戒过程中对法律法规重叠内容进行合理分析,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救济内容。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教育事业单位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背景下的教师处分惩戒问题应该基于法律规范层面深入研究探讨,在针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教师处分方面做到层层推进,保证处理有序性。结合处分规定,也需要为被处分教师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允许他们针对自身行为进行申诉,给予他们一定的法律自由空间。目前基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我国施行时间不长,其在实施内容与规范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未来还需对该规定予以内容及形式完善,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到位,体现其作为新规法律的价值性。

作者单位: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转载于《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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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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