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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一期)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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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惠文与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维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维,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人,农民,住王山口子村王山口子队4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804173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维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彩霞与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小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张兴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北大队家属院。身份证号:622822197309233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小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小平实施拘留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小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4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鑫德预制厂与韩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有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有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有平,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村庙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12052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有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有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有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7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龚龑与刘兴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兴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兴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兴旺,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人,居民,住甜水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21988010535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兴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兴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兴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21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刘生鹏、张秀琴、敬满才、沈红霞、韩虎、胡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生鹏、张秀琴、敬满才、沈红霞、韩虎、胡锦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担保人肖成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担保人肖成臣,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803102373。

凡向本院举报担保人肖成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担保人肖成臣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担保人肖成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178.31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风勇、马桂霞、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风勇、马桂霞、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风勇、马桂霞、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浪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风勇,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7053319。

被执行人马桂霞,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8133327。

被执行人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县城南街(惠农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波浪,该公司总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马桂霞、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风勇、马桂霞、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浪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马桂霞、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988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黎明与刘彦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彦京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彦京,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40800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彦京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4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钟建宝与钟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建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建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钟建志,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谢庄村代老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4123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钟建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钟建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钟建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8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俊明、张全生、张振平、李迪、王文坛、张小平、连秉银、刘海明、秦韶远、翟有乾、高登宏、殷兆庭、苏成飞、樊世军、郭治栋、张鹏科、翟有鹏、郝兴虎与徐永玲、李思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永玲、李思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永玲、李思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永玲(又名徐永林),男,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水沟沿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707303517。

被执行人李思贇,男,汉族,1968 年 10 年 9 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张兴庄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6810093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永玲、李思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永玲、李思贇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永玲、李思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735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毛富有与郝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治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毛富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治平,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郝集村郝集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码:622822197705071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治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04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海英与张振东、张荣、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振东、张荣、张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振东、张荣、张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振东,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行政村桥子队人,农民,住西峰区金鹏家园五号楼一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204131332。

被执行人:张荣,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行政村桥子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003051315。

被执行人:张平,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行政村高寨沟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603041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振东、张荣、张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振东、张荣、张平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振东、张荣、张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19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3号

为了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卢汉升、刘伯言、董志武、陈志森与张振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振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振武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振武,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胶泥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4033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振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振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振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7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世德与冯德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德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德强及担保人王学琴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德强,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冯家沟行政村冯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5013312。

担保人王学琴,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冯家沟行政村冯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821334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德强及担保人王学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德强及担保人王学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德强及担保人王学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83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穆富平与王俊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俊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俊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村冯岔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5013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俊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俊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俊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49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兴龙与环县腾瑞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环县腾瑞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环县腾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盛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腾瑞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新营湾队。

法定代表人:王盛刚,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环县腾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盛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环县腾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盛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环县腾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盛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2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左红霞与石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文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文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文文,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黄草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100535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文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文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文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殷兆满与石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秀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秀全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秀全,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黄草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007183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秀全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秀全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秀全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明甲与石明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明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明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明镜,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人,农民,住贺斗沟自然村。身份证号:6403231974071722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明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明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明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原标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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