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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立功提请减刑案件当庭宣判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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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退役兵高某某奋不顾身勇救落水者……4月25日,随着这起山西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立功提请减刑案件当庭宣判,高某某收到了对他英勇行为的“奖励”: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减去其所余缓刑考验期。

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减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高某某弘扬了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依法提请减刑,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消除了人民群众长期对他们的误解和偏见,也帮助他们重塑了社会角色,增强其社会认同感、归属感、尊严感”。临汾市检察院检察长姚江华如是说。

一场生死救助

案件还要从2020年4月21日的一场意外事故说起。当天上午9时左右,高某某驾车从翼城县某公司返回里砦镇西午寄村,在途径一处S形拐弯时,突然发现前方行驶的装载机失去控制掉入路旁塘坝。

看到这一幕的高某某顿时呆住了,等反应过来,他脑海中闪现出第一个念头就是“赶快救人”。于是,他立即下车查看,并寻找装载机中的驾驶员,当发现王某某正在水中挣扎呼救时,作为一名退役消防兵,高某某顾不得自己不会游泳,毫不犹豫地跳入了深约1.7米的水中,将已无自救能力的王某某救出。因有急事要办,当反复确认王某某无生命危险且意识清醒后,他便用自己的手机向王某某家人告知了情况,随后驾车离去。

王某某的家人赶到后,当即把王某某送医就诊,经诊断王某某为桡骨远端骨折、尺骨和桡骨下端均骨折。病榻上,王某某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救命恩人”,待病情稳定后,他在自己女儿的通讯记录中找到了高某某的来电号码。在与高某某取得联系后,王某某特意带着礼品到“救命恩人”家中道谢,高某某对这份感谢再三谢绝,只是说“人没事儿就好,我只是做了该做的,不要太放到心上。”

救人前3个月,高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2020年6月12日,王某某无意中得知高某某是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后,立即亲笔书写了一封表扬信与翼城县里砦镇西午寄村民委员会干部一同送往翼城县里砦镇司法所。

一封表扬信

今年年初,为确保临汾市监管场所在“两节”、“两会”、“冬季奥运会”前的安全与稳定,临汾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按照山西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全市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翼城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在专项活动中发现,里砦镇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的矫正档案中,有被救人员王某某书写的表扬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们敏感地意识到,社区矫正人员高某某可能构成重大立功。

今年1月17日,翼城县检察院就能否认定高某某见义勇为向翼城县委政法委进行了书面汇报。次日,翼城县委政法委安排县见义勇为协会工作人员到里砦镇西午寄村进行了走访调查,实地查看了救人的塘坝后,认为高某某虽然是社区矫正对象,但他能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荣誉的认定并不排除曾被判处刑罚的人,为维护高某某的正当权益,可以向见义勇为协会申报。该意见打消了村委会因高某某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而没有上报其见义勇为事迹的顾虑。

临汾市检察院接到请示汇报后,迅速反应,于1月21日,检察干警们冒雪前往东午寄村塘坝救人现场进行查看。经过走访高某某和王某某两位当事人,指导翼城县检察院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高某某救人的细节再向当事人做详细询问记录,并对事故发生的塘坝进行现场勘验、对被救群众和其他村民进行询问、到救治医院调取了相关原始病历,确保减刑案件每个法定情节都有充分证据支持。

一场公开听证会

“该案极具典型意义,若宣传到位,对社矫人员可以起到极好的教育作用!”临汾市检察院分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霍晓燕一直在考虑,以何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该案的典型引领作用。为此,市检察院建议翼城县检察院对该案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一般减刑案件发生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案例少之又少;且一般减刑审查工作都是从“不予减刑”“从严幅度”的角度开展,较少出现“从宽幅度”“建议减刑”案例。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最大程度凝聚共识,确保案件办理质效,翼城县检察院决定在东午寄村委会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东午寄村委会是由东午寄、西午寄、南石、北石四个自然村合并成立的,其中东午寄自然村是落水事故发生地,西午寄自然村是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家庭所在地,也是被救群众王某某工作的地方,将听证会开到东午寄村委员是为了更好听取大家的意见,以‘看得到’‘听得到’的法治形式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翼城县检察院检察长郝永丽在听证会的筹备会议上决定将听证会搬到群众家门口。

今年2月16日,正值农历正月十六,在翼城县里砦镇东午寄村委会,翼城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全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立功建议提请减刑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人民群众参加旁听。

一堂普法教育课

“落水的那一刻,我真的以为自己没命了!”在检察听证会上,被救群众王某某回忆那天的“生死事故”仍然心有余悸,眼神里除了些许的惊恐,更多的是对坐在身边高某某真诚的感激。

“我们一致认为高某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成功解救了王某某,使其避免了溺亡事件的发生,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建议翼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依法提出减刑。”听证员就是否可以认定高某某为“重大立功表现”和“符合减刑条件”两方面进行了表决,最终同意认定高某某为“重大立功表现”以及“符合减刑条件”。

“高某某表现出的舍己救人精神品质是十分可贵的,这既是他人性中善良、淳朴、勇敢助人精神的充分体现;也是他虚心接受社区矫正,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实际成效,他用实际行动为社区矫正人员树立了一个好的榜样,弘扬了社会的正能量!”听证员代表李霄话音刚落,围观群众就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它的作用不单单是“惩恶”,更重要的是“扬善”,在全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立功提请减刑案件中“善”得到了最好的褒奖。

法律延伸:关于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来源:品味简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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