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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案18人被抓,可能面临哪些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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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位于天津武清区权健道1号的权健自然医学产业基地 澎湃新闻记者 郑朝渊摄

  权健案的最新进展是,该公司实控人束某某等18人已被刑拘。

  据微信公众号“天津日报”1月7日消息,记者从“权健事件”等联合调查组获悉,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1月2日,对在权健肿瘤医院涉嫌非法行医的朱某某立案侦查。截至1月7日,已对束某某(男,51岁,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

  “51岁的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向的正是权健集团创始人、董事长束昱辉。官方披露的这一最新进展,也打破了之前外界关于束昱辉跑路的传言。

  那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可能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此前的1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曾就此采访多名律师。

  当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曾介绍,“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通俗点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张新年表示,倘若权健公司涉嫌的罪名成立,则同时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虚假广告罪,而二者应首先分别定罪再合并处罚。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解瑞松律师曾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权健公司的传销行为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瑞松表示,在对“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时,如果其组织者和领导者满足“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且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最高有期徒刑可能会达到25年。

  附澎湃新闻1月2日刊发的《权健涉嫌传销虚假广告犯罪被查,律师称领导者最高可判25年》一文全文:

  深陷外界质疑的百亿保健帝国权健,迎来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

  据津云客户端1月2日消息,自“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经过调查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据联合调查组介绍,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那么,权健涉嫌的“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如果罪名成立,该如何判刑?

  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介绍,“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通俗点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最高有期徒刑可达25年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解瑞松律师解读,判定“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有两个核心点。

  一是以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一定的产品或者服务,以此获得加入资格。

  二是组成了层级,然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得报酬,还有以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使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骗取社会财务。当人数达到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可判定为传销组织,应对其领导者和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张新年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权健公司的传销行为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广告犯罪”

  主管人员可能被判刑,公司可能被吊销 营业执照

  对于“虚假广告犯罪”,解瑞松表示,其主要的行为特征就是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虚假宣传,其中包括产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价格、疗效和售后服务等。解瑞松说:“比如它没有这个功效,然后宣传具有某个功效,类似的宣传都属于虚假宣传。”

  而在对于“虚假广告犯罪”的判刑方面,张新年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权健公司作为单位,如果存在犯罪行为应当实行两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上述的两个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的单位还会面临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那么,就权健公司在广告宣传的操作上来看,是否满足“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呢?

  解瑞松表示,若“长期实施”,并“在较大的范围内”,例如全国或者全省经常性地进行违法虚假宣传,或者受害人较多、或受害人经过使用虚假宣传的产品导致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就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责任。

  经销商当“挡箭牌”,增加取证难度

  张新年表示,由于“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均为刑事犯罪,在取证及定罪过程中则要采用刑事上的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中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以往的涉及权健公司侵权的民事案件中,采用的都是“高度盖然性”这种远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却都难以确定权健公司的责任,令其可以全身而退。所以在该案件侦查中,取得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应证据的证明力能否达到刑事上的证明标准将是一个重点问题。

  解瑞松也认为,在取证传销组织“组织模式”、“盈利模式”以及“人员多少”等核心问题上,在本案中因为涉及人员较多、范围较广,取证也会遇到难度。

  此外,权健每每全身而退,多是由于找到了经销商作为“挡箭牌”。张新年认为,本次公安机关对权健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可能也会碰到权健公司同样的说辞。张新年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经销商是难以和企业挂钩的。所以在取证、定罪过程中,需要找到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权健公司与其旗下的经销商存在重大的关联,以此打破权健的“挡箭牌”。在这一点上,也增加了该案中取证、定罪的难度。

  中国铁路中止与权健合作 动车组冠名被撤

  由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集团)冠名的和谐号列车“权健集团”号近日已被取消冠名,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铁集团)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上述消息。

  该人士对记者表示,“权健集团”号在2018年5月29日首次命名,运行于京沪高铁,列车为CRH380系列动车组。因近期“权健事件”不断发酵,铁路方面决定中止其冠名活动,“动车组车体涂装‘权健集团 QUANJIAN GROUP’字样已经被我们撕了下来”。他说。

  据《天津日报》2019年1月7日消息,权健集团实际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集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

  除车身标识外,“权健集团”标识还在动车组车门、车厢速度液晶显示屏、座椅头枕巾等处显示,目前该趟列车对有关权健集团的所有标识都已进行了撤换,上述人士称。

  2018年5月,权健集团在其官网上公布冠名京沪高铁消息,称:“中国高铁跑出了中国速度,权健集团与中国高铁并肩前行,也将跑出自己的品牌自信。”“‘权健号’的诞生是一种宣告、一种鞭策。”

  就列车冠名价格问题,京铁集团人士估算,权健集团冠名的高铁品牌专列费用在150万/年左右。据记者了解,2012年7月17日昆明铁路局曾就局管内11趟普速列车平面媒体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当时每趟列车的平面媒体年使用费参考价在60万元~120万元之间。

  《每日经济新闻》2014年报道称,一列动车组车体满员是1200人,以京沪为例往返一次,覆盖人群2400人,按一年实际运营大约300天计算,一年覆盖人群72万人次,如果年冠名费240万元,对企业而言,千人的广告成本就是3333元。

  除中国铁路取消与权健集团的合作外,中国乒协也于近日单方面取消权健集团的合作,撤销冠名。中国乒协1月5日发布通知,乒超联赛从第十三轮开始,天津权健队名更名为天津队。2017赛季,天津权健入主天津乒超俱乐部。

  中国铁路列车商业冠名权其实已放开了近20年,铁道部早在1995年就发文放开了全路旅客列车商业冠名权及广告载体使用权,但成功案例很少。2014年7月,中国铁路总公司推出动车组商业冠名试点。冠名企业可以使用车内视频、看板、标贴、座位架、行李架、头枕、小桌板、书卡等广告位,而最直观就是在车体外涂装车身广告,将动车组直接命名为某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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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编:王 镡

  编辑:刘晓晗

  校对:芸 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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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广告 虚假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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