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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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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违反“条例”规定,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与公安机关各自的职责,供销,质监,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由“条例”遵守规定,有权劝阻和报警,安全监督管理,工商管理报告,供销社等部门违反“条例”的行为。九个区的主要城市和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应当在三日内发布到市民热线对该报告的通知。
本通知第九条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字母贴体征监测封闭由安监和重庆供销总社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烟花。
自2007年2月1日执行本通知第十条。在此之前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本通知的主题。
[编辑:alias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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