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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视频要守法 侵害他人名誉要担责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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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已经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方式,许多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来记录生活,但是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很有可能会引官司上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建平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网上发布短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朱某的丈夫到原告沈某经营的店铺赊购物品,后沈某通过微信向朱某丈夫索要货款。该聊天记录被朱某发现后,朱某认为沈某和自己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便集结朋友找到沈某店铺,双方发生激烈的口头争执。期间,朱某拿出手机,录制了沈某店铺门面,并在视频中发表了不当言辞。随后,朱某将该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沈某发现了此视频,认为朱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认为用调解手段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于是在开庭前,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核查了双方的社交平台相关信息并聆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从法理、情理出发梳理了双方在该起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开导和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朱某删除视频并以短信的方式向原告沈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00元,原被告不能因此次纠纷再追究对方任何民事责任。

至此,一场剑拔弩张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短视频平台虽然是虚拟空间,但是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短视频平台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但也要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任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官在此提醒社会公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网络平台不能成为恶意谩骂、攻击、贬损他人的“防空洞”,每一位网民都有义务文明使用网络,共同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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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上发布视频要守法 侵害他人名誉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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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视频 双方 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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