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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信赖”致“错误出生” 加剧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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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患关系中,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医护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就医者实施帮助、救助,是人们对医生、医院高度信赖的基础,也是医生、医院的法定义务和道德标准。

  反之,在医患关系中,医术的低下、法定义务及道德标准缺失必会造成他人的终生悲剧,此案就是一例。

  ——编辑手记

  新闻

  孕妇产前检查,是实现优生优育的重要措施之一,但由于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差别,孕前检查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孕妇孕前检查后,出于对医院的信任保留胎儿,但生育后孩子畸形。孕妇认为,由于医院产前检查存在过错导致婴儿的“错误出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各种损失百万元。

  那么,医院产前检查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责任是什么?

  不同的检查结论

  2005年9月3日,怀孕7个多月的徐梅(化名)到当地幸福医院(化名)进行孕期检查,B超检查印象为:单活胎,晚期妊娠。医生告知:“胎儿发育正常。”

  2005年9月6日,徐梅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当地妇幼保健院进行B超检查,结论是:“胎儿右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

  夫妇二人认为,幸福医院无论是设备、专业知识、医疗水平,在当地属于一流,检查结果应该更有可信度,决定再回幸福医院复查。

  他们向幸福医院医生说明情况后,医生随即为徐梅进行了彩超检查,结论为“未见胎儿发育异常。”

  一天后,徐梅再次到幸福医院进行复查,按医生建议分别进行数字成像、核磁共振两项检查。数字成像检查印象为:“腹部立位片未见异常”;核磁共振成像检查印象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

  基于信赖选择分娩

  鉴于幸福医院三项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徐梅没有选择终止妊娠,决定正常分娩。徐梅说:“幸福医院是三级乙等医院,也是全市一流的医院,我没理由不相信这家医院的医疗水平。”

  2005年11月23日,徐梅产下一名女婴,但发现孩子右上肢缺失。

  2005年12月26日,徐梅拿着2005年9月8日,幸福医院为其做的核磁共振成像胶片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专家会诊意见为:“胎儿核磁共振成像提示右上肢发育畸形。”

  幸福医院核磁共振检查资料显示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但院方医生得出的却是“四肢未见明显异常”的错误结论。如果医院正确进行产前诊断,告知相关后果,徐梅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措施。孩子的出生,对父母是个悲剧,对孩子是终身痛苦,对社会是个负担!

  原告索赔百万元

  徐梅夫妇认为,孩子的“错误出生”后果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于是以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幸福医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徐梅诉状认为,产前检查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筛查胎儿是否健全、健康,被告医院在进行检查时应谨慎对待,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父母的重要性。

  被告医院在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已表明胎儿发育异常的情况下,更应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但被告极端不负责任,敷衍了事。

  2005年9月8日,被告的核磁共振检查已显示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但医院却告知原告“四肢未见明显异常”,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致原告丧失了终止妊娠、生产健康子女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精神损失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99万余元。

  被告拒绝赔偿

  被告医院辩称:胎儿四肢畸形不属于常见畸形检查范围,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显示易受位置变化及胎儿身体遮盖等因素影响,因此B超检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亦同样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如胎儿体位、设备条件等,并非所有的组织结构都能清楚显示、病理状态均被发现,其显示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度,不可能把胎儿所有的畸形都检查出来。

  医院超声波检查报告关于“脊柱四肢未见异常”的描述,只表示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并不意味着保证一切正常。

  胎儿的畸形属少见畸形及超声诊断畸形,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胎儿右上肢畸形的原因是先天性残疾,畸形与医院对原告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服务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对徐梅及其婴儿的身体并不构成侵权,与医院行为无关。

  徐梅及丈夫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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