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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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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海平与陈永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永虎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永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陈永虎,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环县环城镇陈汤塬行政村陈汤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4100200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永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永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永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86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全兴与龚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建义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龚建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龚建义,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环县洪德镇寇河村龚堡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7122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建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建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建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66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亚婷与韩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喆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喆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韩喆,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韩洼子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8090500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喆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喆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41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德思、张太花、郭俊华、郭俊琪、郭俊富、郭俊粉、郭志珍与胡刚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刚刚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刚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胡刚刚,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环县洪德镇张崾岘村孟塬队51号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900207255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刚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5275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萌生九连山砼业有限公司与梁振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梁振德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振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梁振德,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街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114257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振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振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振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80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志银与梁振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梁振德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振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梁振德,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街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114257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振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振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振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常锦锦与梁振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梁振德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振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梁振德,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街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114257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振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振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振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天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兴怀、缪香萍、胡志义、刘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风勇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风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刘风勇,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刘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7053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风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64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解志学与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进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刘进,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闫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607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231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崔登伟与刘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清锋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清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刘清锋,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北郭塬村陈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41600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清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清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清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3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文治、沈学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治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文治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刘文治,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马坊塬村上南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3112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文治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文治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文治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402.5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亚琴与吕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兵兵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兵兵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吕兵兵,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西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9302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兵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兵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兵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287.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天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兴怀、缪香萍、胡志义、刘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香萍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缪香萍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缪香萍,女,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村北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122925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缪香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缪香萍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缪香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64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文治、沈学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学琴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学琴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沈学琴,女,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马坊塬村上南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203234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学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学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学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402.5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乐乐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杰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村孙掌队9号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110225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焦文渊与王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亮亮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亮亮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王亮亮(曾用名王悦),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福园之家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2021500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亮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亮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亮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256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宝宁与王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亮亮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亮亮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王亮亮(曾用名王悦),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福园之家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2021500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亮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亮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亮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8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玉全与许鸿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鸿飞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许鸿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许鸿飞,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11800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鸿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鸿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鸿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宝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宝琪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宝琪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杨宝琪,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苗河村杨河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9102525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宝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908.5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罗兴与杨龙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龙龙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龙龙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杨龙龙,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400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龙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龙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龙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48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天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兴怀、缪香萍、胡志义、刘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兴怀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兴怀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郑兴怀,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村北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211102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兴怀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兴怀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兴怀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64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原标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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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突袭石家庄!未来三天,大雨+暴雨+大暴雨……
“大胸弟”们的困扰,作为男生怎么罩杯蹭蹭蹭地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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